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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the ‘Chinese’ Category
为何处理辞职果断,提起补选迟疑

为何处理辞职果断,提起补选迟疑

主流媒体形容行动党政府在处理该党前党员柏默的因色辞职事件为果敢果断,但是在总理面对补选的选项所表现出来的迟疑,却没有对这个果敢果断的恶果做出评论。 这个补选的恶果可不好吃。柏默已经付出代价,但是这个补选的恶果,行动党和总理却不能退却。作为一个有果敢果断的领袖,总理已经失去了他的黄金24小时。这是后港补选问题后,他第二次在政治选项上,失去了他的黄金时刻。 从政将近30年,从小接触政治,为何表现出如此的迟疑。议席落空,自然要补选,或许,他从小的政治教育,没有这套培养,一党独大,何须顾虑这些问题。从政以来,也从来没有人跟他提起民主,教导他的只有,“如果没有议员,就让议席空着,反正有其他行动党议员可以帮忙照顾”。 如果他在第一时间就宣布补选,不再迟疑,没有违背自然的常规,那多漂亮啊!或许,人们还会给予掌声,说他顺应潮流,给予人民选择的自由。偏偏他的家庭教育,... 

榜鹅东补选刻不容缓!

榜鹅东补选刻不容缓!

人家说“脱裤放屁”、“脱裤放屁”,其实,大都时候放屁时没穿裤子还是正常的。为什么?众所周知,上大号顺便放几个臭屁是很自然的,不是吗?难道有谁在上 大号时是穿着裤子的?因此,只有很单纯的放屁,却敢敢的在众人之前脱下裤子,来一个伟大的解放... 

新加坡依法执法仰或以法凌人?

新加坡依法执法仰或以法凌人?

官方媒体指出: ‘新加坡是个强调法治,对法治的维护不遗余力…客工的违法,尤其是破坏劳资和谐环境的个人或是群体行动都要面对严厉的后果。’ 诚然,违法必须面对严厉的后果,不过,在这一回的中国籍巴士车长非法罢工事件中,有关是谁违法的这一个问题,是有相当的商榷空间;是罢工工人违反?还是严禁工人采取工业行动的法规本身违法? 也就是说,被违反的法规本身是不是合法,是一个有必要先行追究的关键性问题。 固然,由国会经过规定程序制定的法规是合法的法律,但是,这一些被国会通过的法规本身,还是要符合一些其他社会因素的考量。在西方文明社会,政府的立法可以被人们以不符合国家宪法精神,或者,违背基本人权的理由推翻。 从这一个层面来看,一个善于冠恶行以美名,用堂皇名堂包装表里不一政策,的人民行动党政府,是不是利用了瞒天过海的伎俩,把依法执法的法,变质为一个有力的以法凌人的政治工具? 从根本而言,英国人的法治社会要考虑两个基本概念:其一,法律符合自然公平原则,即法规不具有偏袒性,其二,有一个公平的审讯司法程序,即执法不具有歧视意识。 这意味着,依法执法的具体实现,取决于法律内容的本身,不偏袒社会交易的任何一方,以及,审讯司法的法官,不具有预设的政治立场。明显的,在本质上,一个缺乏公正的法律,其本身就违反了立法要公正的根本法律精神。 简单的说,违反了依法执法的公正精神,就是以法凌人。这是说,使用不符合自然公平原则的法律条文,或者,使用不公平的审讯司法程序,又或者,两者皆是。 因此,以法凌人是说,政府假借法律的规范,去侵犯社会交易一方的权利,来达到维护另一方之不公平利益的目的。 厘清了这一种概念上的衡量尺度,可以回头看看新加坡在这种度量下,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光景? 首先,一位美国劳工经济学者认为,新加坡的劳资政三方关系是,政府和资本家是一个政经联盟,共同通过职工会对工人阶级进行严厉控制,以便满足资方对劳动力的需求。在这一个关系架构上,职工会是一个弱势者,任由政资联盟的驱使。 新加坡职工总会是由执政党领导,是为当权者的政治与经济利益服务,这一种情况可以从工人阶级任人鱼肉的现实中,一览无遗,不具有什么争议性。 1966年国会通过职工会修正法令,规定罢工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工业行动都是非法活动,除非满足预设条件;部长有权力,干预和终止工业行动。这是说,只有在政府明文许可的情况下,工人才能进行合法的罢工,这无异于与虎谋皮,是一件不可能实现的事。 这解释了为何新加坡近30年来,从来没有发生过工人罢工的事件,因为在法规约束下,这是一件无法,更是不可能进行的工业行动。由此来看,职总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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